罪犯王新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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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5:58:20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5

 

罪犯王新生,男,1966321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初中文化,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尼勒克镇文化路十二巷43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

1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生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3781.5(未缴纳)。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1月8日作出(2021)湘刑核11935481 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

2022年1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2022年2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王新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考核截

 

2024年01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1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新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