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8号
罪犯吴海涛,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佘湖社区步月桥租房。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2013年2月2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元,减刑后于2016年8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9)湘
05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海涛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吴海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湘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4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202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吴海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上述事
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评议书、邵阳县看守所和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羁押期间表现情况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海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