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3号
罪犯向阳,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永顺县郎溪乡郎溪村向家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1995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湘
11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完毕)。被告人向阳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湘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4日起,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阳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
563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劳动改造扣分累计5次共23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个月。上述事实, 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阳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