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农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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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6:02:02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4 1

 

罪犯肖农庄,男,197010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湖南省祁东县人,住云南省景洪市曼贡村11号路B16号三楼。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湘

1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农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被告人肖农庄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1119日作出(2021)湘刑终286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4223日止,2022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肖农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考核截

 

2024年02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5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农庄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