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4号
罪犯许毓能,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高桥镇烟村村11组1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湘
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毓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3360.05元(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纳6360.27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湘刑核734005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201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毓能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
32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3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
32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五个月。上述事实,有
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毓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