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毓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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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6:03:44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7 4

 

罪犯许毓能,男,19631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宁县人,住湖南省新宁县高桥镇烟村村11组11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湘

05刑初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毓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83360.05(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时已缴6360.27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1123日作出(2017)湘刑核7340052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1123日起,2018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9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62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毓能自2020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9次,并余

329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2次共3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4次共

32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五个月。上述事实,有


 

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毓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