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4号
罪犯颜甲文,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中专文化,住湖南省祁阳县三口塘镇古木村6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湘
1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甲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 。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 20年10月28日起,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颜甲文在服刑之初,不能严格自己,曾出现违规行为,
2021年12月,因违反生活卡使用规定被扣100分。经教育,2022年
1月起,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
2024年02月累计获得表扬7次,并余507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分累计3次共80分,监管改造扣分累计
1次共2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0次共5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已延长考核期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甲文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
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