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少将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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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6:05:26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6 1

 

罪犯杨少将,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镇兴隆村

4组116号。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510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少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截止本批次呈报减刑已缴纳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12日作出(2016)湘刑终33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2017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12月1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少将自2019年获得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11次,并余127.2分。该犯系特定从严对象,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1分,教育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5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8次共67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一年二个月。上述事



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少将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杨少将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