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死)字第5 1号
罪犯袁小阮,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水边村4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湘
10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小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袁小阮限制减刑。被告人袁小阮不服, 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湘刑终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
3月14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
下:
罪犯袁小阮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截止
2024年03月累计表扬3次,并余5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小阮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袁小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