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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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6:07:22 打印 字号: | |

20 24年永州监狱减(无)字第5 8

 

罪犯张磊,男,19837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住湖南省祁阳县羊角塘镇灵岩村3组。现押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湘

11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1223日作出2020)湘刑终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1223日起,2021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磊自2021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累计表扬6次,并余162分。考核期内,监管改造扣分累计1次共2分,教育改造扣分累3次共80分,劳动改造扣分累计10次共50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已延长考核期十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

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4日

 

 

 

 

 

 

 

 

 

 

 

 

 

 

 

 

 

 

 

 

 

 

 

 

 

 

附:罪犯张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