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英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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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6:59:5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93号

 

罪犯戴英华,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新田乡楠竹坑村13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终字第364-1号刑事判决,撤销该犯原判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和决定执行的刑罚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判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该犯限制减刑。2012年1月19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7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有违规1次,经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能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每月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9月底,该犯累计25个表扬82.5分,考核期内,共获奖励分188.5分,其中:于2018年3月14日因积极分子奖150分,期内共扣考核分1分,其中:于2016年7月6日因产品质量问题扣1分。死缓考验期内,2013年4月28日因私藏手机记记过处分一次,2013年8月19日因私藏手机记记过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黑恶势力犯罪且死缓考验期内两次手机违规,在法定间隔五年的基础上从严了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英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