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 79号
罪犯胡建华,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金牛镇胡铺村胡家贩湾69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9年3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邵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终审审理,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10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29日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多次违规,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6月底,该犯现获得12个表扬,余293分。考核期内,于2021年4月16日因被评为2020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得专项加分150分。于2019年5月21日因违规下象棋扣教育考核分50分;于2019年6月28 日因在监内违规下象棋扣教育考核分50分;于2019年8月19日因在车间吸烟被单独关押七天,并于2019年10月15日记警告一次扣劳动考核分300分;于2019年11月16日因违规下象棋扣教育考核分50分;于2019年4月17日因产品质量问题扣劳动改造分35分。2022年度评审等级为较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严重违规扣分,减刑间隔从严控制,我狱在三年基础上从严了1年10个月方启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建华由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11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