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飞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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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0:5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68号

 

罪犯刘飞,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伍家巷10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该犯未上诉、抗诉。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数据线生产,遵守劳动纪律,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6月,该犯现累计考核分折合表扬6个。期内无扣分。期内共加10分,其中,被评为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加专项1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8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飞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 11月 21 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