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建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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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1:2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7号

 

罪犯刘建军,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煤矿。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2003年3月14日经邵阳中院以绑架罪判处十年,2009年5月16日释放。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湘1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已赔偿)。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湘刑终452号刑事判决,驳回该犯的部分上诉,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7年2月16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军自入监以来,因打架、不服从民警管理等共7次违规,经民警耐心教育后,近三年无任何违规违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基本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从服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基本能够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未获单项奖励分,期内共扣480分,其中:于2017年8月3日因将废弃铝片私带进监舍用于切西瓜扣50分;2017年12月27日因他犯私藏违规品负连带责任扣60分;2018年7月3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打架扣60分;2018年10月29日因他犯打架擅自上前扯架扣50分;2019年3月7日因不服从民警管理拒不参加夜值班扣30分;2019年10月30日因生产之事与他犯发生冲突,该犯咬了对方一口扣30分;2020年12月17日因他犯违规使用手机负连带责任扣20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13次,并余48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5月 22 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