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12号
罪犯罗文科,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桥镇新和村第六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1)娄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九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2年11月2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32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曾有多次违规,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近三年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9月底,该犯现获得17个表扬,余89分。考核期内,于2015年6月15日因私藏凶器欲行报复被记记过处分一次;于2016年3月28日因打架扣3分;于2017年9月18日因在车间维修电视并违规使用U盘在电视上调试机器记警告一次扣300分(违规生效时间为2017年4月份);于2017年9月15日因违规吸烟扣教育改造分20分;于2020年7月22日因与他犯争吵并先动手打人扣教育考核分50分;同时,于2020年7月16日因被评为2019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加150分;2023年4月7日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加1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死缓限制减刑且有严重违规行为,在法定减刑间隔五年基础上从严了三年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