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96号
罪犯邱定安,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石牛寨镇黄龙山村委会高笋组8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湘06刑初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32997元(在已支付90000元中折抵)。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湘刑终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7月1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有违规2次,经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本上能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每月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9月底,该犯累计7个表扬388.5分,考核期内,共扣考核分350分,其中:于2021年4月9日因连带责任扣50分,2021年11月22日因自伤自残记警告处分一次并扣3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有严重违规,在法定间隔三年基础上从严了一年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定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