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文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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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2:49 打印 字号: | |

           

        2022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91 号

罪犯申文利,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四村8栋302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1993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株洲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10月减刑释放;2006年1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 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湘02初19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申文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湘刑终50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文利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几次违规受到过处理,但在民警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生产劳作,能完成民警布置的生产工作。截止2022年06月表扬11次,并余458.5分。其中:2017年6月15日因电化教学中违规看书扣除教育改造分10分;2019年3月20日因该犯殴打他犯扣除教育改造分50分;2020年3月26日因他犯私藏违禁品负连带责任扣除教育改造分150分;2021年4月21日因在车间打瞌睡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2年,该犯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文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2年 11月28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