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银塔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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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3:2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81号

 

罪犯徐银塔,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住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袁厝村南六巷9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湘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银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不服提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基本遵守劳动纪律。期内,2022年4月15日被评为2021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加10分,2023年4月7日被评为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加10分。经考核,该犯期内共7个表扬余37分。该犯减刑间隔为二年,实际减刑间隔为三年四个月,已从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银塔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