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晓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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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3:45 打印 字号: | |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88号

 

罪犯杨晓明,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水尾村3组14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3)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杨晓明的部分上诉,维持对本案涉案财产的处理和第二项对上诉人杨晓明的定罪部分;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上诉人杨晓明的量刑部分;上诉人杨晓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57号刑事裁定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晓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内虽有多次违规,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服装加工劳作,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生产任务。截止2023年09月表扬10次,并余258分。期内无单项奖分;期内共扣435分,其中:于2018年6月25日私自扯坏空调叶扣50分,2019年2月18日因未礼让民警扣20分,2019年9月5日因在车间嚼槟榔扣20分,2019年12月26日因在车间厕所吸烟记警告处分一次扣300分,2020年6月30日因带烟进车间扣30分,2020年10月13日因未按操作规程作业致使成型机模具损坏扣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