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11号
罪犯周建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高崇镇金桥村15组197号。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1995年6月12日因抢劫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9年11月26日假释释放。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2月5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8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曾有违规扣分行为,但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近三年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到2023年9月底,该犯现获得15个表扬,余172分。考核期内,于2015年7月27日因私藏手机记过1次(死缓考验期期间违规);于2017年1月13日因在办公室门口抽烟扣3分;于2020年8月22日因在车间吃槟榔扣教育考核分30分;于2020年7月1日因携带香烟进车间扣教育改造分30分。于2023年4月7日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而获专项奖分加1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死缓考验期内有严重违规,在法定减刑间隔基础上从严了三年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