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娄底监狱减(无)字第109号
罪犯周志,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华藏村4组。现押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3)娄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2015年6月5日入监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几次违规受到过处理,但在民警的教育下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育改造,近三年内无违规扣分记录;能正确对待"三课"教育,参加监狱和监区组织的各项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在劳动生产上,能服从管理民警安排,从事电子数据线加工劳作,能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考核,截止至2023年9月底,该犯现获15个表扬,余345分。其中:于2017年6月20日因私设小锅小灶扣教育改造分50分;于2018年10月16日因收工时携带打印小说扣教育改造分50分;于2019年8月31日因在车间随意走动扣劳动改造分5分;于2023年4月7日因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而获专项奖分10分。考核周期内,该犯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3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毒品犯罪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在法定减刑间隔三年的基础上从严了二年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 3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