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倩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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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4:5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41号

罪犯陈倩珠,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湘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倩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倩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湘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2021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倩珠,在五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5次,并余117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缴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1)湘01执96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陈倩珠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监内月平均消费195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倩珠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陈倩珠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