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艳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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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5: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6号

   罪犯丁艳辉,女,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珠安家园A3栋三单元201室。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艳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艳辉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病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5次,1个物质奖励,并余337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四次,具体情形是:2021年8月在车间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扣10分;2021年11月在夜值时打瞌睡扣10分;2022年2月因身为质检人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扣2分;2023年12月因留藏剩菜,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划扣二千九百四十五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湘04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0)湘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狱内月均消费262元。本批次在考核分上从严了1个物质奖励并余337分,间隔期从严了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艳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O二十三

附:罪犯丁艳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