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炳琼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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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5:5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42号

 

  罪犯高炳琼,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夏矛村。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湘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炳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高炳琼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湘刑终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5日起,201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炳琼,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手工工种。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违规行为但能及时认识到错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日常改造中,能认识到贩卖毒品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9个表扬,并余547.1分。在考核周期内,该犯共违规3次:2022年10月在操作贴角机时,违规操作,赤脚踩机扣2分(劳动);2023年10月与罪犯李热英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高炳琼猛拍门板打到李热英扣5分;2023年10月使用自制鞋垫扣4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已履行五万五千三百四十六元四角九分,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3)湘06执745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自入监以来月均消费150元。本批次考核分从严了3个表扬,547.1分;间隔期四年四个月,从严了一年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炳琼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高炳琼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