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24号
罪犯揭灿,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窑坡社区窑坡山49号4栋501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湘0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揭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揭灿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月作出(2020)湘刑终9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30日起,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揭灿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虽劳动能力一般,但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4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二次,具体情形是:2023年7月在集体学习时不遵守集体学习规定,违反活动纪律扣2分;2023年9月因上厕所时未按要求牵衣角行进,散乱进入厕所,扣1分。本批次呈报减刑,间隔期从严四个月,考核分从严1个表扬余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揭灿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揭灿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