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晓丽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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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06:57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38号

  罪犯李晓丽,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04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晓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晓丽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湘刑终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202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晓丽,在五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机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391.5分。考核期内共违规1次,具体情况为:2023年7月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未经干警允许到监舍走廊点购机处操作点购机扣4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十七万二千九百五十六元三角。2022年3月16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4执9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入监以来监内月均消费180元。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分从严391.5分;间隔期二年四个月,从严四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晓丽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李晓丽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