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9号
罪犯刘顺桂,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两市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和平街54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因贩卖毒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9月15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湘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顺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顺桂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湘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20年10月23日起,202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顺桂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毒品再犯、累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16分。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违规三次,具体情形是:2021年3月因打人扣50分;2021年4月超越活动范围扣50分;2023年9月因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未及时纠正扣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交二万三千零三十三元。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2024)湘05执8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顺桂银行全部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全部财产;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8日作出(2024)湘05执8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24)湘05执8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狱内月均消费210元。本批次在考核分上从严了516分,间隔期从严了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顺桂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刘顺桂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