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1号
罪犯聂玉良,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面铺乡罗市村19组306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湘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玉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的毒资三万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月27日起,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玉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主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32分。扣押毒资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01执80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0)湘01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没收聂玉良个人全部财产内容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聂玉良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批次呈报减刑在间隔期上从严了一年,考核分从严了2个表扬,并余532分。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狱内月均消费213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玉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聂玉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