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0号
罪犯石泽珍,女,1985年6月10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建设银行宿舍楼2栋1单元301房。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湘01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泽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1月5日起,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泽珍在二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机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34分。罪犯石泽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四十五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书。本批次减刑在间隔期从严二个月,考核分从严5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泽珍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石泽珍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