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第27号
罪犯唐时姣,女,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湖南省祁阳县茅竹镇大塘村12组。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2018)湘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时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时姣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湘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20日起,2020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时姣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辅岗,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312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湘1121执2140号之二执行裁定,终结(2023)湘1121执2140号案件的执行。狱内月均消费212元。本批次在考核分上从严了1个表扬,并余312分,间隔期从严了五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时姣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附:罪犯唐时姣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