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知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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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4: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9号

罪犯段知云,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衡东县人,住湖南省衡东县杨林镇源头村10组95-。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湘04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知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8781.5元。刑期自2020年8月6日起,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知云自2020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系老病犯,在住院治疗,未参加生产性劳动。截止2024年03月,该犯获得考核分3352分,折计获得5个表扬,余352分。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38781.5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老病犯,根据相关规定,呈报减刑时减少1个表扬数。减刑起始时间已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知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23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