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桂靖常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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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5: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7号

罪犯桂靖常,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易赖西街4号3栋2单元701室。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湘04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桂靖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桂靖常;自2021年1月18日入监以来,无任何违规扣分记录,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身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并取得较好成绩;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3月共计考核分4403分,折计表扬7次,并余203分。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2020年12月24日-2024年3月31日)已从严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靖常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23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