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雄仔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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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5:3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4号

罪犯胡雄仔,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龙潭镇上宅村14组80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湘10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雄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2021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雄仔系故意伤害致死,自2021年5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2月29日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专项加分10分。截止2024年3月共记表扬6个,并余336分。根据该犯情形,减刑起始日期已从严10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雄仔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23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