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伍细元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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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7: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0号

罪犯伍细元,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十里村牛皮组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分别作出(2021)湘04刑初55号刑事判决和(2021)湘04刑初55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伍细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民事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湘刑核735769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6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2022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细元自2022年7月19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死缓考验期满(2024年6月13日)共记表扬3次,并余701.4分。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细元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6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