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阳长青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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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7: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2号

罪犯阳长青,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乡汇水村阳家坪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8)湘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阳长青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湘刑终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20日起,2021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阳长青有吸毒史,自2021年6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2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12月共计表扬5次,并余586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执行5385.84元,原判法院出具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狱内月均消费329.11元,卡内余额1392.89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间隔期已从严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长青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23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