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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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8: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号

罪犯姚俊,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李子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八亭91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湘04刑初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定期内无上诉。2020年9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俊系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自2020年9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共记表扬7个,并余227分。罚金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该犯情况间隔期已从严一年三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俊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23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