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涛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0-29 17:19: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1号

罪犯周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合江套社区合江路127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涛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湘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涛自2022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3月表扬3次,并余566.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8月23日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