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招投标中,企业间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承诺保证中标,该协议有效吗?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1-15 08:55:01 打印 字号: | |

湖南法院网讯  招投标作为商业活动的重要一环,是企业公平竞争、展示实力的平台。近年来,尽管招投标相关制度不断完善,招投标工作不断趋于规范,但弄虚作假、不诚信行为依旧存在,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有序竞争行为,对营商环境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湖南A公司与武汉B公司的协议违反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协议无效,并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1年,湖南A公司与武汉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湖南A公司向武汉B公司交纳保证金5000万元,武汉B公司向湖南A公司提供项目(该项目依法须经招投标程序),并承诺支持湖南A公司通过合法合规方式投标获取长沙C公司工程的总承包权。协议约定若未中标,武汉B公司退还全部保证金及利息。同日,长沙C公司向湖南A公司出具《确认函》,承诺其认可《合作协议》内容,并为《合作协议》约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该项目招标程序未开展,武汉B公司亦未按协议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2022年,长沙C公司向湖南A公司出具《承诺函》,函中记载湖南A公司向武汉B公司交纳的5000万元保证金已经用于项目开发,在公司账户资金足够支付保证金本息的情况下优先支付。后因武汉B 公司与长沙C公司一直未退还,湖南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项目招投标程序虽未启动,但《合作协议》的内容系湖南A公司通过武汉B公司与长沙C公司在招投标之前进行实质性接触,而长沙C公司以《确认函》的形式对《合作协议》认可并完全履行,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的《合作协议》属无效合同,《确认函》作为协议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依法无效,但《承诺函》构成债的加入,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武汉B 公司退还湖南A公司保证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长沙C公司对该两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长沙C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平竞争原则是招投标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诚信环境。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领域出现了一些串通投标行为。本案中的当事人拟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利益,对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造成损害,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法院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助力市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