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11月1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该案由通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曹家红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陆某跃、吴某跃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溪口镇某山场以开办养猪场、山场复绿为由,擅自雇人在山场采挖矿石并售卖至各砂石场。采挖矿石过程中,陆某跃主要负责现场管理、销售矿石及与砂场老板结账,吴某跃主要负责联系挖机、运输并支付挖机费、运费。二被告人售卖矿石共结得货款486799元,扣除挖机、运输等费用后由二人平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跃、陆某跃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涉案矿石价值共计486799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跃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陆某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判决无异议。
法官提醒:警惕非法采矿的伪装,守护法律与资源底线。本案中,被告人企图利用养猪场来掩盖其非法采矿的行径,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合理开发和利用是受到严格监管的,非法采矿等破坏资源的违法活动,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长期的损害,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些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人,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