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参加黄金以旧换新活动后,若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欺诈并主张三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彭某是夫妻。2019年,二人在被告珠宝店花费2022元购买一枚3.37克的戒指,店家出具质保单。2023年5月,刘某夫妇带戒指参加被告店铺的以旧换新活动。按规定,换购需原始质保单,因被告已获某珠宝品牌加盟权,为维护品牌形象,同意未带保单的原告参加换购活动。
当天,珠宝店按520元/克回收旧戒指(价值1752元),刘某夫妇换购了标签价1725元的新戒指和62元的小金珠。因店铺优惠35元,此次他们未实际付费。珠宝店交付商品并出具质保单,写明回收戒指标签价1752元,盖章备注:满一年免工费同系列换购一次,其他时间需增购30%;手写备注:以后换款按原价1725元同系列不收工费与差价。
当晚,刘某夫妇持原始质保单再次到店。协商后,珠宝店同意按“实收金额2022元”换购,但因白天已换购,此次需增购30%(即换购高于标签价2628元的商品)。原告退回小金珠,另选了一枚标签价1071元的戒指。
事后,原告认为被告提高兑换价格诱导他们加价换戒指,且免工费换同款式的承诺是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告在换购中是否存在欺诈。
“欺诈”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商品明码标价展示,两次换购中店员都告知了换购方式及出具质保单,店内也张贴换购要求,无虚假宣传、故意隐瞒行为。至于质保单上载明的实收金额与标签价不一致,是因为实收金额为店铺财务成本核算的一种记账方式,而店铺的售后服务是按标签价换款。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换购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黄金以旧换新虽便利,但有风险,消费者可能因误解换购规则而认为被“欺诈”引发产生纠纷。欺诈成立需四个条件:一是经营者主观有欺诈故意;二是客观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因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本案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自主换购是真实意思,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被告并不存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所以作为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换购的方式及相关要求,不得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应向商家了解换购规则,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换购模式,在换购应当保存好购物小票、质保单、付款记录等相关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