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丙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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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42: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7号

 

  罪犯曹丙炎,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登封市人,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100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湘07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丙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曹丙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刑终第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2018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较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真悔改,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6次,分别为:2019年7月行为养成差扣10分、11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2020年2月私藏香烟扣30分,3月、10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1年12月统考不及格扣10分;现累计6个表扬余490分。分监区于2022年7月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缓1年6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丙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6日

附:罪犯曹丙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