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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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44:3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53号

 

  罪犯付进,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环东路麦子港一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7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19)湘刑终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刑期自2019年10月23日起,2019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进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06月表扬7次,并余579分。考核期内违规1次,2021年8月打人扣60分并集训教育30天;分监区于2023年8月1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1年9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3日

附:罪犯付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