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少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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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46: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12号

 

  罪犯孙少东,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铁涌镇好招楼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少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湘刑终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2017年4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月2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4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4次,评优5次:2018、2019、2020年度生产技术能手,2019年5月违规吸烟扣20分,2020年8月行为养成差扣20分、12月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扣20分,2021年度监狱级积极改造分子;2022年10月私藏香烟扣2分,2022年度优秀生产能手;截至2023年12月累计14个表扬余340.5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1日结案通知书:涉财产部分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分监区于2024年3月2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2年2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少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13日

附:罪犯孙少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