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赤山监狱减(无)第15号
罪犯杨艳清,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住和平乡稿坪路248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9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艳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9年9月5日起,201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扣分2次,评优3次:2020年5月、7月劳动改造各扣10分;2020年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202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23年12月累计10个表扬余149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出具结案通知书:涉财产部分执行完毕。分监区于2024年3月25日启动,达到法定间隔期后延长2年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艳清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2日
附:罪犯杨艳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