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津市监狱减(无)第1265号
罪犯宋立志,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梦溪镇商会社区居委会。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6)湘0723刑初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立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宣告后因发现漏罪,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8)湘07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立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湘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3日起,2019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立志自2019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考核截止2023年11月共获表扬8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立志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30日
附:罪犯宋立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