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1号
罪犯陈娇莲,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安仁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湘10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娇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四千零七十八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湘刑终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娇莲,在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0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250.5分。考核期内共计发生违规6次,具体情况为:2019年5月扰乱教学秩序,干扰集体活动正常进行扣20分;2019年7月打人扣100分;2021年4月不听从警察指挥,影响警察正常执法扣100分;2021年8月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10分;2021年12月在车间私藏自制鞋垫扣30分;2023年11月周日上午在床上睡觉,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1分。民事赔偿三万四千零七十八元未履行,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湘1028执92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2023)湘1028执9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止2024年1月,狱内A、B账户余额3692.43元,C账户余额911.4元,月均消费171元。本批次间隔期五年八个月,从严了二年八个月;从严考核分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25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娇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陈娇莲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