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春妹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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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49:1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2号

罪犯李春妹,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晋宁县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湘1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李春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鼎顺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九百四十六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湘刑核13605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7年5月31日起,2017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春妹,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8次,物质奖励1次(已计提和计发),并余576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4次,具体情形为:2019年8月在监房打架扣考核分30分,2019年10月虚报完成工作量扣考核分20分,2020年4月夜值期时违反作息时间规定扣考核分10分,2021年8月夜值不规范扣考核分20分。民事赔偿二万六千九百四十六元,已扣划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六角三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湘13执8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6)湘1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春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截止至2024年1月,生活卡内A+B账户余额55.73元,C账户余额563元,月平均消费59元。本批次间隔期四年六个月,从严了一年六个月,从严2个表扬,5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0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李春妹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