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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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0:01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4号

罪犯刘立云,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0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21年10月31日起,202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立云,在四监区三分监区从事机工工种。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506分,2023年1月因2022年无安全事故奖励1分,2024年1月因2023年无安全事故奖励1分。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完毕。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五个月,考核分从严了5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云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刘立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