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文斌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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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0:50:4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女子监狱减()字第25

罪犯刘文斌,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丰收菜园56号702户。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2000年10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1年1月18日起,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文斌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副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偶有违规扣分,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病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491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一次,具体情形是:2023年8月警察在学习现场的巡逻检查中发现罪犯刘文斌在学习期间打瞌睡,扣1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划扣八万一千八百三十七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湘04执356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持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狱内月均消费210元。本批次呈报减刑,间隔期从严二个月,考核分从严4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病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斌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O二十三

 

 

附:罪犯刘文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