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湖南省女子监狱减(无)字第35号
罪犯龙明英,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怀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明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龙明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孟清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一千九百四十八元。被告人龙明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2015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2018年3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明英在四监区二分监区从事副工工种,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偶有违规能及时改正,认错态度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精神病犯,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6月1日作出湘芙蓉司鉴中心[2018]精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诊断被鉴定人龙明英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3次,物质奖励1个,并余382分。该犯在考核期内累计违规1次,具体情形:2021年9月因私藏使用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衣服扣50分。从严情形:间隔期从严了三年一个月,考核分从严了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382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孟清经济损失21948元,已全部履行,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2024)湘1228执恢6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本案予以结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明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龙明英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