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女子监狱减(无)第33号
罪犯欧以晨,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郴州市人。现押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以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扣押被告人欧以晨现金二万零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欧以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2017年4月11日交付执行。
2018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欧以晨,在三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机工。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有违规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重点犯,主犯。截止至2024年1月共获表扬11次,物质奖励1次,并余354.5分。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共计违规11次,2018年11月在车间劳动时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扣考核分20分,2019年8月检查中弄虚作假扣考核分20分,2019年10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经济损失扣考核分10分,2019年11月出现质量问题不纠正扣考核分20分,2020年12月在警察询问其关于新被套发放情况时未如实汇报,谎报情况扣考核分20分,2021年4月与他人因生产返工问题谩骂争吵扣考核分30分,2021年5月在监房因生活琐事与他人谩骂争吵扣考核分30分,2022年2月特警队巡查时发现罪犯欧以晨使用的钻子无编号扣考核分1分,2022年9月在罪犯欧以晨车间裁片框内搜出自制枕头扣考核分2分,2023年6月瞒报机针断针尖遗失,未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扣考核分1分,2023年8月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用碗击打他人头部扣考核分20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一千元,扣押的现金人民币二万零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中注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6)湘04执第41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及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截止至2024年1月31日生活卡内:A+B账户余额250.02元,C账户余额1649元,月均消费208元。2023年第一批监区长办公会以该犯考核期内有多次违规扣分暂缓提请减刑。2023年第二批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有重大违规扣分,分监区提出撤回减刑申请;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提出该犯有多次劳动以及违规扣分,建议延长减刑考核期,建议不提请减刑,监狱长办公会暂缓提请其减刑。本批次间隔期五年五个月,从严了二年五个月;从严考核分表扬5次,物质奖励1次,35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以晨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的刑罚。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罪犯欧以晨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